(2017)吉0112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车周学与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曙光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周学,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曙光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313号申请执行人车周学,男,1961年5月1日生,朝鲜族,农民,住山东省威海市。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曙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金光善,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曙光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车周学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曙光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112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曙光村民委员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车周学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29185.00元、案件受理费265.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本院将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每六个月再行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复查,发现存款依职权恢复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 立 军执行员 钟诚执行员刘吉如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志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