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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徐州润基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润基建材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财保33号申请人:徐州润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延长段南侧。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城胜利北路。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徐州润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仲裁一案,于2017年9月25日向徐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47207.8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保全责任保险担保。2017年9月28日,徐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润基建材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47207.8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47207.8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徐州润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慎辉审判员  李军川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党梦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