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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2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贾宏兰、侯科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宏兰,侯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846号申请执行人:贾宏兰,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侯科阳,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贾宏兰申请执行侯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11民初406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侯科阳欠申请执行人贾宏兰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以350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1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7050元,执行费59900元,合计35969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侯科阳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596950元及利息(以350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1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