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3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敬诉被告兴隆台区兄弟健身俱乐部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敬,兴隆台区兄弟健身俱乐部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2338号原告:张敬,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兴隆台区兄弟健身俱乐部,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经营者:韩东,该俱乐部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敬诉被告兴隆台区兄弟健身俱乐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