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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6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那雪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那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6483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那雪,女,1990年11月2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上诉人那雪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民初69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那雪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民初6919号民事裁定,指令其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于春红(已故)于2016年8月15日入职被起诉人处从事保洁工作,2016年8月23日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当场死亡。2017年1月23日,依法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河东仲裁委作出裁决书,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被起诉人起诉至河东区人民法院,河东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河西区人民法院认为于春红(已故)作为申请人主体资格不适格,故而驳回了起诉。后起诉人再次向河东仲裁委申请仲裁,河东仲裁委以重复仲裁为由对起诉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起诉人遂起诉至东丽区法院,2017年9月11日,天津市东丽区法院以不能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为东丽区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认为河东区法院(2017)津0102民初2440号裁决书已经确认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东丽区,因此天津市东丽区法院具有管辖权。本院认为,上诉人那雪以天津市三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要求确认于春红(已故)与天津市三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经仲裁前置程序。且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2民初2440号裁决书已经确认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东丽区。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民初691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广利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智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