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4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陶洪英、陶红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洪英,陶红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398号申请执行人:陶洪英,女,1967年7月8日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陶红云,女,汉族,1970年9月12日生,住东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执行人于2017年2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决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陶红云的工资款34174.67元扣划至东阿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绪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