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77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天津成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可如思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成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可如思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7749号之二原告:天津成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宝元村(天津市东丽区石化设备厂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87743045H。法定代表人:朴光,职务总经理。被告:天津可如思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泰达科技园开拓二支路6号。法定代表人:庄明秀,职务总经理。原告天津成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可如思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津0112民初774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一致同意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自被告天津可如思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账户扣划53000元给付原告天津成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告天津可如思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存款5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韩学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程亚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