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执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成安与王道华、曾令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安,王道华,曾令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保20号申请人:李成安,男,195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申请人:王道华,男,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申请人:曾令芳,女,1968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申请人李成安与被申请人王道华、曾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524民初241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成安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发现被申请人王道华、曾令芳暂无财产可供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商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4民初2419号民事裁定案因无足额可供保全标的而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淑均审判员 冯郁峰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孟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