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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3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柏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某,郑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342-1号申请执行人:柏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黄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柏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1民初26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柏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柏某向本院申请对该案暂缓执行,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1民初26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麟审判员 徐晨峰审判员 周玉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