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1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69陈永珍与杨晓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珍,杨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69号申请执行人陈永珍,女,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杨晓龙,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陈永珍与被执行人杨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9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永珍于2017年1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杨晓龙给付欠款及诉讼费共12725元。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陈永珍于立案当天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无法提供线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土地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工商登记信息;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账号资金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2017年1月12日向证劵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信息,但根据反馈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在申请人带领下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寻找被行人下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妻子告知其已到外地打工。2017年8月29日,本院接申请人提供线索到被执行人家中寻找,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只有其母亲一人在家,本院依法留置传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7.因被执行人杨晓龙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致拘留措施未能实施。8.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7日蒋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无果,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华审判员  王 松审判员  孔祥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匡 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