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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永娥、刘瑞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娥,刘瑞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594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娥,女,1970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刘瑞清,女,1961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申请执行人陈永娥与被执行人刘瑞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702民初5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瑞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85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2016年3月24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瑞清位于潍坊市坊子区恒安街办土楼子村工业园内洗涤设备一宗;2017年6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瑞清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号汽车一辆。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查封的被执行人刘瑞清位于潍坊市坊子区恒安街办土楼子村工业园内洗涤设备一宗,因申请人申请,现暂不处置,车牌号为鲁V×××××号汽车一辆,因下落不明,现不能处置;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85000元。现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帅 帅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鲁0702执594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娥,女,1970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于河镇外商河崖头村361号。身份证号:370702197007183281。被执行人刘瑞清,女,1961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望留镇庄头村。身份证号:370702196112265129。申请执行人陈永娥与被执行人刘瑞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702民初5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瑞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85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2016年3月24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瑞清位于潍坊市坊子区恒安街办土楼子村工业园内洗涤设备一宗;2017年6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瑞清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号汽车一辆。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查封的被执行人刘瑞清位于潍坊市坊子区恒安街办土楼子村工业园内洗涤设备一宗,因申请人申请,现暂不处置,车牌号为鲁V×××××号汽车一辆,因下落不明,现不能处置;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85000元。现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芃人民陪审员张绪苓人民陪审员朱红霞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帅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