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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书明与翁源县安源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杨琼、温荣添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明,翁源县安源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杨琼,温荣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执206号申请执行人:李书明,男,汉族,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被执行人:翁源县安源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翁源县。法定代表人:杨琼。被执行人:杨琼,女,汉族,住址:湖南省新晃市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温荣添,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李书明与翁源县安源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杨琼、温荣添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韶关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韶仲调字第18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翁源县安源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书明支付借款本金950000元;(二)翁源县安源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书明支付借款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计至翁源县安源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付清借款本金为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三)杨琼、温荣添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仲裁费15500元由翁源县安源木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9月18日,李书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翁源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7)韶仲调字第182号调解书指定翁源县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2017)粤02执206号案作销案处理。三、本院作出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翁源县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谭伟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邓荣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