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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1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徐洪江、徐启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洪江,徐启诚,何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1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洪江,男,1954年10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徐启诚,男,1963年7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何小军,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洪江与被执行人徐启诚、何小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启诚、何小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启诚、何小军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付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