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4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晓冰与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冰,李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4607号原告:徐晓冰,女,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被告:李进,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原告徐晓冰与被告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徐晓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晓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