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6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洛阳尚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水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尚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水平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6121号原告洛阳尚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九都东路与金业路交叉口曼哈顿广场5#1-2503室。法定代表人任才发。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敏。系公司员工。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紫荆山路91号。法定代表人段利民。被告张水平,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尚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水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尚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3元,减半收取1797元,由原告洛阳尚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慧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