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30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2017)执162号杨启富申请执行马叶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启富,马叶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0执162号申请执行人杨启富,男,1991年5月2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执行人马叶琼,女,1987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杨启富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马叶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17)云2930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限被告马叶琼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欠原告杨启富借款67000元,判决生效力后,被执行人马叶琼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杨启富于2017年6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马叶琼存款人民币2000元,双方对“余欠款65000元达成由被执行人马叶琼从2017年10月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启富2000元直至还清”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启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0执1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方审判员 李炬海审判员 张全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磊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