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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0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东莞市银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与戴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银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戴世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0179号原告:东莞市银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义沙村环保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82579681。法定代表人:曹耀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绮绮,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婉琪,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戴世强,男,汉族,1965年8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原告东莞市银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戴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东莞市银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以被告戴世强已向原告支付完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银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撤回对被告戴世强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银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7元,由原告东莞市银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詹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