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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恒大砖厂与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恒大砖厂,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307号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恒大砖厂(原名称:璧山县恒大砖厂),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团坝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78674113A。投资人:胡子建,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庆,男,系原告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平,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7629F。法定代表人:曹兴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凌云,男,系被告员工。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恒大砖厂与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恒大砖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恒大砖厂负担。审 判 长  王 春人民陪审员  李有忠人民陪审员  杨礼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韩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