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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绥化福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化福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金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02民初1638号原告:绥化福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君,职务经理。被告:高金霞,女,1963年9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八中小区家属区。原告绥化福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杨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化福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绥化福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国武人民陪审员  王维国人民陪审员  曹桂珍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