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学军与崔之平、崔振宇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军,崔之平,崔振宇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2101号原告:李学军,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崔之平,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崔振宇,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二被告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春雨,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学军与被告崔之平、崔振宇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学军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学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学军负担。审判审 判 长 阎利明审 判 员 范瑞锋人民陪审员 唐雨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殷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