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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学军与崔之平、崔振宇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军,崔之平,崔振宇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2101号原告:李学军,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崔之平,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崔振宇,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二被告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春雨,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学军与被告崔之平、崔振宇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学军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学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学军负担。审判审 判 长  阎利明审 判 员  范瑞锋人民陪审员  唐雨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殷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