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民初2206、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吕大河与中泽巨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大河,大连中泽巨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2206、2227号原告(并案被告):吕大河,男,汉族,1964年10月29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秋,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并案原告):大连中泽巨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胜街道西沟村厂房1号。法定代表人:李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女,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伟,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了原告(并案被告)吕大河与被告(并案原告)大连中泽巨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及原告(并案被告)大连中泽巨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并案原告)吕大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宋 玉 娇审 判 员 曹 雨人民陪审员 杨 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石宝庆(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