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行与江西硕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黄水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行,江西硕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黄水根,应瑞香,应小林,喻球英,应小平,应国秀,黎群,应骐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141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行。负责人:吴勇。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歆欢。被告:江西硕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水根。被告:黄水根,男。被告:应瑞香,女。被告:应小林,男。被告:喻球英,女。被告:应小平,男。被告:应国秀,女。被告:黎群,男。被告:应骐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行诉被告江西硕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黄水根、应瑞香、应小林、喻球英、应小平、应国秀、黎群、应骐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江西硕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黄水根、应瑞香、应小林、喻球英、应小平、应国秀、黎群、应骐鸿价值2563591.64元的财产,并愿意提供相同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江西硕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黄水根、应瑞香、应小林、喻球英、应小平、应国秀、黎群、应骐鸿价值26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钟敢审 判 员 蔡军如人民陪审员 郭爱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婧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