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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执14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严菲与云南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菲,云南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3执14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严菲,男,汉族。被执行人:云南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439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云南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4月7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严菲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并支付以上述金额为本金,从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年按照利率14%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云南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330元。由于被执行人云南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严菲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云南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严菲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云南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