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323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丙军、甘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丙军,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刘丙军,男,汉族,1978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地芦溪县。被执行人甘兵,男,汉族,1966年10月16日出生,住所地芦溪县。刘丙军申请甘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丙军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甘兵在扣划存款2151.80元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23执2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利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