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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归平等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广兴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高勇,赵元满,马正芳,黎玉荣,姚文波,夏归平,曾宪明,夏碧琴,胡娜莎,唐春成,曾勇,刘重兵,陈旭林,尹海涛,周时华,唐善兵,车小顺,何海波,刘正宏,姜艳香,尹志祥,曾东平,刘宗运,邵阳市广兴造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2执79号申请执行人黄高勇申请执行人赵元满申请执行人马正芳申请执行人黎玉荣申请执行人姚文波申请执行人夏归平申请执行人曾宪明申请执行人夏碧琴申请执行人胡娜莎申请执行人唐春成申请执行人曾勇申请执行人刘重兵申请执行人陈旭林申请执行人尹海涛申请��行人周时华申请执行人唐善兵申请执行人车小顺申请执行人何海波申请执行人刘正宏申请执行人姜艳香申请执行人尹志祥申请执行人曾东平申请执行人刘宗运申请执行人黄高勇被执行人邵阳市广兴造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邵阳市双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邵双人劳裁字(2016)第08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邵阳市广兴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邵阳市广兴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但被执行人邵阳市广兴造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邵阳市广兴造纸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阳市双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邵双人劳裁字(2016)第08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姚新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