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22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梁峰、赵兰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梁峰,赵兰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2613号原告: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庆阳市环县县城翼龙路**号。法定代表人:唐治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男,1993年3月1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妮,甘肃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峰,男,1966年6月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赵兰琴,女,1968年4月2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原告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峰、赵兰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以被告梁峰、赵兰琴已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2元,减半收取571元,由原告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永龙人民陪审员  梁雄堂人民陪审员  黄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薛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