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梁峰、赵兰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梁峰,赵兰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2613号原告: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庆阳市环县县城翼龙路**号。法定代表人:唐治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男,1993年3月1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妮,甘肃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峰,男,1966年6月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赵兰琴,女,1968年4月2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原告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峰、赵兰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以被告梁峰、赵兰琴已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2元,减半收取571元,由原告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永龙人民陪审员 梁雄堂人民陪审员 黄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薛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