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执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周雪岚、罗佐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雪岚,罗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1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周雪岚,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罗佐华,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121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佐华银行存款、收入280126.59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