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钟莲萍、张政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莲萍,张政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946号申请执行人:钟莲萍,女,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张政斌,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钟莲萍申请执行张政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11民初3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张政斌欠申请执行人钟莲萍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1550元,合计1128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张政斌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12800元及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