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69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如沂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如沂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691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如沂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刁琴。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马云。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如沂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力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