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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高光生、王道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光生,王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1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光生,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王静萍,定远县定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道华,男,194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高光生与王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道华在定远农村商业银行天河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道华账户(账号:10XXX32、10XXX57)存款23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季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