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1民初2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赵明伦与新疆伊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伦,新疆伊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1民初2336号原告:赵明伦,男,汉族,生于1960年4月28日,现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新疆伊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春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红,该公司工作文员(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受理原告赵明伦与被告新疆伊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明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567元,由原告赵明伦负担负担。审判员 荆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