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辖终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烟台恒邦泵业有限公司、庐江县超鑫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烟台恒邦泵业有限公司,庐江县超鑫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辖终9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恒邦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沁水工业园仙坛大街199号。法定代表人:秦良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庐江县超鑫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矾山镇大山社区。法定代表人:马传超,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烟台恒邦泵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庐江县超鑫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4民初45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烟台恒邦泵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两份《工业管道工程安装合同》中关于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双方协商解决”,并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原审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的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是确定本案管辖的连结点。在此情形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有权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上诉要求仅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的理由,于法不符,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信。因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原审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孙礼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知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