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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5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文丕胜与赖家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丕胜,赖家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1150号原告:文丕胜,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宣恩县,被告:赖家义,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宣恩县,原告文丕胜与被告赖家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文丕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文丕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