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5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文丕胜与赖家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丕胜,赖家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1150号原告:文丕胜,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宣恩县,被告:赖家义,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宣恩县,原告文丕胜与被告赖家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文丕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文丕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