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62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郭陈与朱彐亮、王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陈,朱彐亮,王彬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6264号之一原告:郭陈,男,1979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朱彐亮,男,1987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王彬彬,女,198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郭陈与被告朱彐亮、王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郭陈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郭陈负担。审判员 曹晓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葛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