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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陈剑鸿竺巨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竺巨轮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683执527号被拘留人:竺巨轮本院在执行陈剑鸿与浙江泰奔铁道设备有限公司、吕珍丽、刘秋福、竺巨轮(2017)浙0683执52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竺巨轮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