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6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宿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祝柏平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祝柏平,贺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6执552号申请执行人宿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宿松县孚玉镇人民路100号。法定代表人余焰林,系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祝柏平,男,1972年7月3日生,汉族,住宿松县。被执行人贺朝荣,女,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宿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宿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祝柏平、贺朝荣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宿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宿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0826执5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 罗保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柴思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