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许仁波与刘桔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仁波,刘桔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9民初1035号原告:许仁波,男,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农,住江西省万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满清,万年县苏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刘桔英,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工,住江西省万年县,原告许仁波与被告刘桔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仁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满清、被告刘桔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仁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姐夫的姐姐,2016年农历2月份,被告在浙江省东阳市六石镇开麻将馆,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了10000元,并口头承诺借款期限为2个月,因是亲戚关系,也没有办理借款手续。借款到期后,即同年5月份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总是说暂时没有钱。2017年1月19日被告回老家过年,原告便和原告母亲余某1及原告的母舅余某2一同前往被告家催收,被告还是说暂时无钱归还,并出具一张借条,借条内容为“2017年1月19日欠10000元整,到2017年7月份还”。2017年7月9日原告及其母亲余某1到浙江省东阳市六石镇被告的住处催收,这次不但没有收到钱,还差点遭到被告的殴打,当场报警后,原、被告都到六石镇派出所,派出所以双方系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处理。综上所述,被告不讲诚信,借钱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整。原告许仁波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2、刘桔英人口登记表,拟证明被告身份信息;3、欠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刘桔英欠原告10000元的事实;4、证人余某2的证言,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的事实;5、证人许某、余某1的证言,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被告刘桔英辩称,原告的诉称不是事实,许某向被告借了6000元,被告在外面开店因资金紧张就向许某催收,许某就从原告处拿了10000元,10000元是许某的弟弟送过来的,被告要求扣除许某的欠款6000元;同时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的医疗费。被告刘桔英为支持其辩称意见,向法庭提交二份证据: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证人毛某的证言,拟证明被告是向许某借款10000元的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农历二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7年1月9日原告向被告催收,被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内容为:“20171月19号欠10000正到2017年7月份还”。原告许仁波多次催收未果,被告至今分文未还,遂向法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原件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刘桔英尚欠原告许仁波借款10000元,有欠条为证,且庭审中被告也承认是从原告手中拿到10000元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刘桔英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至今分文未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的主张,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桔英主张是向原告的姐姐许某借款10000元,而不是向原告借款,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且被告所借之款系原告提供,原告持有债权凭证,因此,被告的该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桔英辩称原告的姐姐许某尚欠其借款6000元,应扣除许某的6000元欠款以及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医疗费的主张,因该主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因此,被告的该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刘桔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仁波偿还借款10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桔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洪烈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张绍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