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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恢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许慧君诉张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慧君,张俊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恢363号申请执行人许慧君,女,汉族,1988年2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张俊义,男,汉族,1979年2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管民初字第21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俊义银行存款5093元及利息、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俊义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海宏审判员  李鸣鹤审判员  孙富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范山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