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3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磊与王洪伟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王洪伟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3199号原告:张磊,男,199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兵,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洪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诉被告王洪伟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磊以与被告王洪伟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磊负担。审判员 黄 玮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明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