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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胡球林与庄昌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球林,庄昌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305号申请执行人:胡球林,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庄昌桂,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球林与被执行人庄昌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庄昌桂已履行了50万元,且与申请执行人胡球林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胡球林撤销对被执行人庄昌桂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3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刚审判员 谢新国审判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易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