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6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志亮与刘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亮,刘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6民初1254号原告:赵志亮,男,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被告:刘桂香,女,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赵志亮与刘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赵志亮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志亮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赵志亮负担。审判员 李宝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