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店集分理处、王甲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店集分理处,王甲章,王建峰,周玉君,孙俊,于普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66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店集分理处,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店集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0646709-1。被执行人王甲章,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王建峰,女,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周玉君,女,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孙俊,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于普生,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新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