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孔新丰、张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新丰,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81执1240号申请人孔新丰,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执行人张磊,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现住曲阜市旧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曲阜市人民法院(2017)鲁0881民初1529民事调解书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祥华人民陪审员 丁 华人民陪审员 孔国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然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