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4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冯扩军、彭兴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扩军,彭兴高,李二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4678号申请人:冯扩军,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申请人:彭兴高,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申请人:李二云,女,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申请人冯扩军与被申请人彭兴高、李二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彭兴高、李二云名下的位于夏邑县建设路南段东侧力达水岸名都商业街7楼4层4××号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彭兴高、李二云名下的位于夏邑县建设路南段东侧力达水岸名都商业街7楼4层4××号的房产(权属证号:××号),查封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蒋 朕审判员 郭希海审判员 金景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山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