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罗军、刘娅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军,刘娅莉,吴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495号申请执行人:罗军,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刘娅莉,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吴锋,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罗军申请执行吴峰、刘娅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吴峰、刘娅莉应支付申请人罗军案款1,79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469元、执行费20,485元,合计1,823,954元,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吴峰、刘娅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4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志兴审判员 胡建民审判员 谢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