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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3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祥兰与史德红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兰,史德红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3民初1625号原告:李祥兰,女,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洪雅县,被告:史德红,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洪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兰诉被告史德红关于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祥兰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祥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祥兰负担。审判员  李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