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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与苏仙军谭志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苏仙军,谭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20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被执行人苏仙军。被执行人谭志杰。上述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与被执行人苏仙军、谭志杰金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8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92755.46元及利息。本院经合议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103执20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辉跃执 行 员  张 红执 行 员  谢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