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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应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应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825号被执行人:周应高,男,汉族,住云南省彝良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03刑初55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周应高因犯盗窃罪被判处退赔人民币19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应高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申报、又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应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余人民币190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周应高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继续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尹建峰审判员  邵钧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