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江西华创实业有限公司与王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华创实业有限公司,王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1832号原告江西华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平市童家山工业园B区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746094357G。法定代表人徐浩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杰楠,系江西护三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男,汉族,1965年5月29日出生,住乐平市.原告江西华创实业有限公司诉与被告王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为原告江西华创实业有限公司希望双方能够协商解决相关事宜,故原告在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华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华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长财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汪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