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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执恢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范洪林与孙艳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洪林,孙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恢242号申请执行人:范洪林,男,1970年6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埔镇度下村山****号。被执行人:孙艳霞,女,1963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新安街**号17-3。申请执行人范洪林与被执行人孙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辽0202民初字2662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依法查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202民初字26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徐 勇执行员 曹玉川执行员 何晓鲁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 莹 来源: